第二条 本规则中拍卖人是指新乡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
第三条 竞买人应根据需要在拍卖会前到拍卖人处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缴付相应的保证金,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四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应于拍卖会报名截止日前向拍卖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的应价负责,已经拍卖师认定为应价并确认成交的即不得反悔,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竞买人应特别注意事项:
1. 竞买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仔细审验拍卖标的,包括聘请专家鉴定,对欲竞投拍品的实际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竞买人自己对拍品的认知行为负责。
2.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买方接受拍品一切之现状,并自愿对自己竞投该拍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拍品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拍品情况为由要求取消该笔交易。
第七条 因委托人掩盖拍品瑕疵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由委托人和买方自相协商或诉讼解决,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拍品资料是拍卖人为便于买方参与拍卖活动而以自己的认识水平对拍品所作的介绍和评价。拍品目录中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数据、图片)仅供买方参考,不表明拍卖人对拍品状况所作的任何担保。
第九条 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品后,根据《拍卖法》规定,应按竞买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办妥成交手续。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如买受人未按期全额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则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不低于成交价千分之五/日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买受人超过拍卖人规定的付款期限 日仍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属严重违约行为,买方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将该拍品重新拍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不冲抵价款。竞价未成功,保证金自拍卖会结束后三日内由竞买人凭保证金收据办理退还手续(无息)。
第十三条 拍卖人作为委托方和买受人的中介人,应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卖方和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时如遇到竞买人的应价未达到委托人制定的保留价时,拍卖人有权宣布该拍品不成交。
第十五条 拍卖人有责任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于拍卖会前提前告知拍卖人。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拍卖人。